送达公告
潘英宁:
本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5151479),现将《收回通知书》(江收回烟专〔2025〕第29号)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12日
收回通知书
编号:江收回烟专〔2025〕第29号
潘英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5151479)。收回的理由是:你在未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3日起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至2025年10月4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我局于2025年10月4日进行公告,至2025年11月5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5151479)。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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