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七坡林场范围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南宁市林业局《关于明确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广西国有七坡林场、广西南宁树木园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其属地所在县(区)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知》(南林发〔2020〕121号)精神,南宁市江南区林业局决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在江南区(七坡林场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现将《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予以通告。
附件:林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南宁市江南区林业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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