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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04 10:12     来源: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之规定,拟对以下持证人持有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含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注销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10日。

公示期满后,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的渔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渔业捕捞作业,违者将依据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如有异议,请有关船舶所有人于公示期内向江南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联系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电话:0771-4979506。


附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明细表



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南宁市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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