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许决〔2024〕37号
广西兰和劳务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贵公司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贵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4501052024016 ,有效期3年,从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止。业务范围为劳务派遣业务。
本决定书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一并送达申请人。
南宁市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