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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公示(南宁市江南区天后舞汇歌舞厅)

发布时间:2026-05-20 16:56     来源:江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公示

本行政机关已受南宁市江南区天后舞汇歌舞厅提出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负责人、投资人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6年5月20日至2026年6月2日。

申 请 人: 王通帅          

场所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街道星光大道25号江南影院商业项目3层302号铺

经营范围: 歌舞娱乐活动    

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户籍或国籍

备注

经营者、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潘积塔

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新兴街21号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0771-4887923       传真:0771-4887923       

通讯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邮编:530031  

  

南宁市江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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