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许决〔2024〕44号
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部分岗位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产品促销员、品牌推广岗等岗位或工种实行以季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意你公司销售岗、项目执行岗等岗位或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或不定时计算周期内,实际总工作时间应在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范围内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安排休息1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公司应予以公示。
四、你公司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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