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照片须完整、清晰,符合证件照片要求);
4.区内异地办理须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申请区内异地办理的,需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件);
5.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申请人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以证明其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6.申请人或代领人的银行存折(卡)(申请人或代领人需提供银行存折(卡)原件,以方便补助发放);
若为监护人代办,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
2.代领补贴说明(部分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无个人银行卡或账户,在申请两项补贴等事项时,需由监护人填写代领补贴说明并签字)
(二)个性材料
1.残疾人证新办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评定表由评定机构提供,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下同)。
2.残疾人证换领
(1)残疾人证到期换证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针对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的残疾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2)残疾人证残损换新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3)残疾人证资料更新
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 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残疾人可提出申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1)声明作废相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4.残疾人证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2)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残疾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5.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1)新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6.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2)申请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3)因死亡注销的需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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