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4年10月15日政协第九届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南宁市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江南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城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产城高度融合的现代化中心城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南篇章贡献政协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各工作机构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中共江南区委和江南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大常委会、江南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情况报告、重要调研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审议委员年度视察考察工作计划、视察考察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对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在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