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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04 16:19 来源:江南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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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政协第九届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宁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政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委员小组、界别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江南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工作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政协每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每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本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常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作为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江南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提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不符合办理工作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评选表彰、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培训,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委员小组和其它委、室的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十二)加强与南宁市政协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各县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党派、团体名义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四)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选题准确。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地方的贯彻落实,围绕江南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增加集体提案比重。

第十二条  提案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书写规范。撰写提案须有案由、提案者、案据、 建议及联系方式等。案由即提案题目,用简单的文字,鲜明地表达主题,一般规范的写法是:《关于……的建议》、《关于……提案》。案据是指提案提出的依据,提出提案的依据要求充分,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建议是对提案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建议是提案的重点,要求具备前瞻性、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署名规范。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政协界别、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提交规范。纸质提案,可通过寄送、交换和面交的方式向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提交。提案电子文本可通过互联网提交,也可面交。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及时将视察、调研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对提交提案的提案者资格、提案内容、提案格式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并对决定立案的提案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提案按提交的时间分为会议提案和平时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交的提案为会议提案;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审定、复审:

(一)初审。会议提案由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进行初审。

初审应提出能否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的意见,对提案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登记、编号、标记主题词。

(二)审定。会议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平时提案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呈主席会议审定。

会议提案应当在全体会议期间审查完毕。平时提案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复审。对已经立案的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提案委员会提出,主席会议复审。决定撤销立案的,应在决定撤销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提案,应当立案。

第十八条  经审查,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委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对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有意见的;

(七)涉及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案件,尚未结案的;

(八)非本城区事权管辖范围的;

(九)为本人或者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属学术研讨的;

(十二)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四)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十九条对决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应当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单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

第二十条对决定未予立案的提案,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重新提交、并案、撤案。

内容不够完整、格式不够规范,但选题重要、且有修改价值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建议提案者对提案进行修改后再行提交。

对内容基本相同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对需要并案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告知提案者。

撤案有三种情形。未予立案的提案,商提案者修改提案内容时,提案者明确表示不再提交的;提案者要求撤案的;提案审查机构认为提交的提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作出撤案决定后,由提案委员会告知提案者。

提案撤案后视该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不同情况,可以提案者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考。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在闭会后20个工作日内,由城区政协商请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提案应逐件登记,安排专人办理,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收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逾期不报告的,由接件单位负责牵头办理,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不得由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部门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注重质量,讲究实效。对提案所提意见应逐条回答,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妥善解决问题。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办理,认真落实;

(二)有一定困难,但通过努力能够办到的,应积极想办法创造条件争取办理落实;

(三)条件尚不具备暂时不能办到的,应向委员解释清楚,取得委员的理解。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先协商后函复,必要时再进行续复。

(一)协商:承办单位应先与提案者协商沟通,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听取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所提意见对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

(二)函复: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答复件寄(送)给提案者,同时抄送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续复:在面商、函复之后, 提案者又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所进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补充答复。

第二十六条  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均要求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答复。因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复的提案,须在逾期前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并且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提案,应逐件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质量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答复。

第二十  提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二十九  提案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提出方案,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分工督办。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以通报提案办复进度、上门走访调研、组织委员视察、网上公开信息等方式,检查督促一般提案的办理。对未能按期办复的提案,应及时催办。

第三十一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范围:

(一)围绕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对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决策、中长期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高度关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二条  重点提案由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以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办。

第三十三条  重点提案从每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江南区政协每年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