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04 16:17 来源:江南区政协办公室 
字体+ | 字体- 分享:

2024年10月25日政协第九届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协委员履职工作,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在履职中,应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二条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产城高度融合的现代化中心城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南篇章贡献政协力量

    第三条  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依法依规行使委员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四条  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领导下,政协综合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履职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委员履职内容:

    (一)政治协商。主要是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二)民主监督。主要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三)参政议政。主要是江南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委员履职形式:

    (一)参加江南区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二)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三)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江南区政协为委员搭建的履职平台和渠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奉献社会的工作

(四)参与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委员受邀担任特邀监督员、行风评议监察员等职,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察、督察、评议工作

(五)参与调研视察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视察活动。积极建言,为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六)立足本职岗位和专业特长履行委员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三章履职服务与保障

   第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商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九条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委员联络站、委员之家及相关制度,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要充分征求委员意见,保障委员知情明政,开展议政协商。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条提供履职服务保障。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调研工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中共江南区委、江南区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协调委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委员履职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委员制度。每年走访、慰问委员一次以上。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通报委员履职情况,支持委员履职尽责。政协机关和各工作委员会要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反映、帮助委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每年安排委员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办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十三条  政协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为委员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好委员来信来访和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及时收集反馈委员对政协工作和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把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委员之家”。建立邀请委员列席江南区政协常委员会议制度。做好特邀监督员、行风评议监察员推荐工作。

第四章履职管理与考评

   第十四条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全体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按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报政协秘书长请假和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大会秘书处请假和审批。

    (二)视察或考察活动请假:全程请假应在活动前按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报政协综合专员会请假和审批;活动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视察组的活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请假和审批。

    (三)其他会议和活动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部门负责人或召集人请假和审批。

第十五条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委员工作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本人应及时告知政协综合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参加会议和各项活动规范有序。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委员履职先进经验。对热爱政协工作、履职尽责业绩突出的政协委员予以宣传表彰;定期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先工作委员会、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考评惩处制度。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给予警告、劝其辞退。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的委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分别依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委员在每届任期内,累计2次不请假或未经批准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常务委员累计3次不请假全程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委员、常务委员累计2次全程不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和履职方面的相关活动的,以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履职方面活动的;委员连续2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由政协综合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提出意见并由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提醒

(二)经书面提醒仍未改正的,视其情节,是中共党员的委员和常务委员,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区委组织部;是非中共党员的委员,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区委统战部,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被执纪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结案的委员,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经执纪执法机关确认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违法违纪被判刑或被处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是常务委员的,并报全体会议备案。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十九条建立考评档案和通报制度。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城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个人每年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填写《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政协机关各工作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委员出席全体会议以及由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民主监督、协商活动学习培训和应相关单位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由政协综合专门委员会负责统计;委员提交提案情况和提案办理协商、视察活动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委员参加各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的视察、调研或其他履职活动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并上报政协综合专门委员会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政协综合专门员会负责统计;政协综合专门委员会将各统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和建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各工作委员会活动情况由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每届届终形成委员履职情况统计报告,报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采取适当的形式向城区相关部门、推荐委员的有关部门和委员工作所在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