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发布时间:2017-02-17 16:19 来源:江南区生态环境局 作者:江南区生态环境局
字体+ | 字体- 分享: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本辖区管理权限内环境保护的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县、区的流域、区域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城区环境监察档案。
三、对城区级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环境现场调查处理。
四、负责城区级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城区职权范围内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现场监管;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废弃物、废弃和闲置放射源的转移和处置的现场监管工作。
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建立排污监理档案。
六、负责辖区职权内环境投诉、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南宁市组织的跨县、区行政区域流域的污染事故与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征收辖区管理权限内污水、废气、固体放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