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管不牢 群众利益受损失

案情概况

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保卫村小务坡人饮工程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2015年5月竣工。该工程虽然通过验收,但一直未通水使用,至2018年5月该项目仍没有发挥应有效益。苏圩镇财政所负责该工程进度款划拨、工程质量跟踪督查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管等。党笑南身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财政所科员,在保卫村小务坡人饮工程项目验收后,质保期满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仍将5%的质保金划拨给施工方,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失。2018年12月,党笑南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析评

小务坡人饮工程项目为扶贫项目,身为国家财政人员,在项目验收后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就将工程质保金划拨给施工方,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失,这是不认真履行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不负责。随着国家对扶贫领域支持力度的日益加大,扶贫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检查验收等重要环节更是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大对扶贫领域的监督力度,疏于监督管理的予以严肃问责,解决好扶贫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