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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行为,确保各项工作开展及时准确,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级层请示报告,但事后必须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条 请示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对于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或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材料。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突发事件,镇(街道)监察办公室须第一时间报告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报相关领导。未经审核不得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严禁因出现瞒报、漏报或错报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
第四条 监察办公室每半年向城区纪委监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城区纪委监委的管理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监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每年1月向城区纪委监委提交上一年度书面述责述廉报告。
第五条 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公、因事外出离开本地的,应按要求履行报备手续。
第六条 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本人须第一时间报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本人无法报告的,所属办公室或其他工作人员须第一时间通知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并及时跟踪续报。由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区委相关部门。
(一)严重病情、伤情、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
(二)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本人或配偶、子女涉嫌违纪违法的;
(三)婚姻变化,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因私出国(境),本人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取得长期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资格、外国国籍的;
(四)亲属出国朝觐、非法越境,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和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
(五)其他须向组织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正式文件报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干部本人及亲属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区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