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大慧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大慧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广西大慧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你们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南宁市江南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60号1栋1单元802室,通讯地址为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60号1栋1单元802室。
二、同意林瑜、林莹、林芸为南宁弈算账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林瑜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材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DLJZ45010520190006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南宁市财政局会计科、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