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碧娟:
本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5156191) ,现将《收回通知书》(江收回烟专〔2026〕第24号)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限为 30 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26日
收回通知书
编号:江收回烟专〔2026〕第24号
黄碧娟: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5156191)。收回的理由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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