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需要获取除江南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向江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延安镇人民政府、苏圩镇人民政府、江西镇人民政府、福建园街道办事处、沙井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制作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其提出书面申请。
(一)江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江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馆4楼B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专窗
邮政编码:5300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771-4887977
传 真:0771-4845903
(二)延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71-4168201。
(三)苏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71-4178002。
(四)江西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71-3361113。
(五)福建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71-4833910。
(六)沙井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71-2349338。
(七)江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71-4837819
二、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表格
1.申请人向江南区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江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专窗领取,也可以在江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nj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下载电子表格。《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涉及项目审批的应明确项目的具体名称,最好能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4.每张《申请表》原则上只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江南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njn.gov.cn/),选择“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同时,需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3.信函申请
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将填写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至受理机构,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防止遗漏、延误,给申请人带来不便,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4.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确认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采取邮寄方式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附件:1. 南宁市江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南宁市江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