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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3-29 17:25     来源:南宁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 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 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 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 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 灾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修订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 作,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 地为主,专业指挥、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 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单位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 体分级标准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即:一般森林 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较大森林 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 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特别重大 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

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侦察火场、研判火情、扑打明火、开设防

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

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 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

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长: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南宁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 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文 广旅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支队,市 消防救援支队,南宁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广

西国有七坡林场,南宁树木园,大明山管理局,青秀山管委会。

市指挥部在市应急局设办公室, 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 森林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根据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

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 1 名, 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设副主 3 名,分别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分管领导担 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相关科室

(大队)人员组成。

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 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 大明山管理局、青秀山管委会结合实际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

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 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负责维护森林火灾周边、重

要目标、重要设施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

机关和有关单位做好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火场警戒工作;组织对 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 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

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 家、 自治区要求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 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 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

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 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 日常检 查、隐患排查整治、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同

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南宁警备区负责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抢 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 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 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

保障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联

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南宁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具 体扑火指挥实行专业指挥。同时发生 3 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 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周 边设区市烧入南宁市或者南宁市烧出周边设区市的森林火灾的扑 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 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 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且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 由当地设区市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

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 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 灾指挥工作;至少一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 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指挥火场灭火工作,充分发挥 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 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

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森 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 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开发区森林

火灾扑救任务时, 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南宁市森

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 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

权限组织实施。

火场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十个必须,即:火情不明 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 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 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扑救森林火 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扑火队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 培训;扑火队员必须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 单独行动;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装 备,如头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扑火机具;密切注意 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要注意午后扑火伤亡事故高发时段的天 气情况;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 燃区;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可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 谷、狭窄草沟塘、窄谷、 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扑救森 林火灾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 以防不测。一旦 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进行自救;扑火队

员体力消耗大,要适时调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和依托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 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

划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 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支 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 自然保 护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和保障工

作。

第一梯队: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开发区所属专业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编成;

第二梯队: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县(市、区)、开发区、国 有林场、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等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编

成;

第三梯队: 由本市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百色航站驻防南宁

航空消防直升机 1 架和驻防我市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编成;

第四梯队: 由南宁市周边设区市百色、钦州、贵港、崇左市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及百色航站驻防其它市航空消防直升机 2

和驻防广西其它市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编成;

第五梯队: 由广西周边省市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编成。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

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扑火队伍能力匹配。

需要跨县(市、区)、开发区及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等调 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 由市指挥部统筹协调, 调出县(市、区)、开发区及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等森林防灭 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并提 供相关保障。森林防灭火联防区之间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时,

可自行按联防章程(协议)组织实施。

需要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飞机、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和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 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 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应急管 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 可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申请增援,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 区)、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对接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地

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保障工作。

需要跨设区市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我市扑火时,

由市应急局向自治区应急厅提出申请。

需要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 由市

人民政府向南宁警备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

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 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 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 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 区)、开发区等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

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经营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 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林火监测和望监 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严 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

备,各级各单位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经营单位要在黄色预警响应 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限制野外用火审

批,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防火检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各单位专业(半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经营单位要在黄色、橙色预 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 检查,加大森林防火巡逻巡防频次,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依法依规发布森林禁火令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并加大 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视情对地方专业森 林消防队伍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紧急战备状态。市指 挥部办公室视情商航空应急救援驻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 驻防队伍靠前驻防,进入紧急战备状态,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

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党委、政府信息报送规定,坚持有火必报、逐级报 告、报扑同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值班室应当加强与 同级党委、政府值班部门和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

同步、准确报送森林火灾信息。

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 各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

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和火场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 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 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各级各相关单 位按职责任务组织实施, 由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组织进行 应急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 由县级森林防 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 面积较大且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 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 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 自治区

指挥部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研判 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

等,科学安全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各级各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本辖区专 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 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并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申请调动航 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及邻近设区市地方专 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必要时,按程序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

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明确任务 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 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 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 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 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 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

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 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 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 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

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 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 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

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

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

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 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

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控,严厉 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 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

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等方式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及 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 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 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 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

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继 续组织当地扑救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 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

后,当地扑救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

消除后, 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 火灾导致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南宁市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 扑救情况,南宁市层面应对工作设定级、 级、 级、 级四 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响

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IV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

副主任决定启动IV 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 20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以上 5 人以下重伤

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极端天气明火持续 3 小时 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

区明火持续 6 小时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调度森林火灾信息,研 判火灾发展态势,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协调、指导;

2)督促火灾发生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协调气象部门择机 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根据需要调派火灾发生地相邻县(市、 区)、开发区、 驻市区直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 备或者实施增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做好森林火情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6.3.2 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 50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 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极端天气明火持续 6 小时 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 区明火持续 12 小时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可能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等。

6.3.2.2 响应措施

IV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并通报指 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备战状态;

2)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 调、指导;

3)督促森林火灾发生地调集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 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民兵、 公安干警和相关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调派其他县(市、区)、开发区、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 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救;根据需要申请调动航空应急救援 队伍、驻防广西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 援等工作;

7)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指

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 100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极端天气明火持续 12 时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 地区明火持续 24 小时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已烧入或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森林公园、风景 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6.3.3.2 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研判,全面分析火 险形势,进一步研究扑救及保障措施;

2)在火灾现场组建市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 作,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 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3)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负责指挥调度,及时了 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处置森林火灾信息,做好协调、指挥森林 火灾救援工作;

4)增派市辖范围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 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民兵、公安干警和相关 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协调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根据需要申请调动邻近设区市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

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7)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 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 500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 特别巨大;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极端天气明火持续24 时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 地区明火持续 48 小时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指挥长率队赶赴一线,在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 挥部办公室或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 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2)申请增派邻近设区市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航空应 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

4)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

加强伤病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 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

输畅通;

5)加强舆论引导,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

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 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 消除后,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

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 区)、开发区。

7 综合保障

7.1 扑救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半专业和群众森林消 防队为辅,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 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 扑救工作。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调动驻邕国家综合性森林消防 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

队等力量支援扑救工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

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工 信部门要协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部门保障在紧 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 自然资 源、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林火卫星监测云图、 火场实况图片视频、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 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森 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分级建立与自治区统一、互联互通的森林防

灭火指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科学化指挥。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 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装备和 物资,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需物资供

给。

7.4 交通运输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力量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 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 号灯的限制。必要时,火灾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火灾现 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

援人员、物资和器材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求。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

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 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 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 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 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

罪行为,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大 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乡镇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 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原因, 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 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市 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并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

挥部办公室整理后报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

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市界森林火灾

当周边设区市的火烧入我市或者我市的火烧出周边设区市的 情况时,遵循联防原则,信息互通,共同研究,组织扑救界内火,

积极支援扑救界外火。

9.2 预案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

应进行 1 次以上,使相关人员熟悉预案。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 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县(市、区)、开发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 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制定 简易适用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并报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 理部门备案;国有林场、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森林经营单位结合实际修订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形成上下

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 以下、 以内、 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 以内包括本数, 以下、 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 4 9 日印发的《南宁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

办〔2020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

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南宁警备区, 武警南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委、市政府办公

室牵头协调。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 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 救进展,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火灾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火灾发生

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根据火场规模、

力量投入及上级指示,制订灭火方案,协调组织各类灭火力量实

施火灾扑救,指挥调度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

等。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以及火灾

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 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森 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病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森林火灾灾区、

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 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开展火灾现场气象监

测,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信局牵头,南宁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市应急局、市林

业局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 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

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以及

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 通运输和道路畅通等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修抢通; 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调运;组织火场 进出道路管制,统筹做好火场区域及周边交通管控等交通应急保

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南宁警备区牵头,武警南宁支队、市应急局以及火灾发生

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协调组织军队力量参与森林

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八、专家支持组

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 气象局、南宁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等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 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森林火灾起火原因、灾情调查和灾时跟

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 退役军人局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

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 自治区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森林火灾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 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 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

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 协助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

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 文广旅局、市林业局以及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 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 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自治区、南宁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

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十三、后勤保障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火灾发生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伙食、饮用水、油料、电力、帐篷和桌椅等

有关综合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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