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1〕49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者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级(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区食品安全办(设在市场监管局,下同)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城区食品安全办会同卫健局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南宁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城区政府是辖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城区食安办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城区食品安全办,宣传部、政法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政府办公室、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侨民时,增加区委统战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区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食品安全办主任兼任。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城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城区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城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卫健局、公安分局、监委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卫健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病人数。
(5)检测评估组
由城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卫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强化信息研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部牵头,会同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分局、区委统战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由城区食品安全办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侨民,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侨民组,由区委统战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卫健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城区食品安全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城区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卫健局通报相关情况。
3.1.3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城区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部门。城区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城区食品安全办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城区食品安全办会同卫健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县(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南宁市食品安全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县(区)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区食品安全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城区食品安全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城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有关权威机构、其他省、市、县(区)通报我城区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城区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城区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区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城区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城区食品安全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食品安全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办按规定向城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7)城区食品安全办接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城区人民政府、应急局和南宁市食品安全办,Ⅰ级、Ⅱ级、Ⅲ级事故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8)涉及港澳驻邕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邕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台)人员、侨民的食品安全事故,城区食安办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统战部通报。
3.3.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自治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核定为Ⅱ级事故,依照自治区预案的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核定为Ⅲ级事故,依照南宁市预案的规定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城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南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核定为Ⅳ级事故,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城区人民政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城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应急指挥部:城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成立相应工作组,启动各工作组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城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经审查后向南宁市食品安全办报告等;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安全办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城区以外的,城区食品安全办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
(7)Ⅳ级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城区控制能力,需要南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指挥部提请城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支援。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由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4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1)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监察机关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城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城区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城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科研和对外交流
城区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7附则
7.1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城区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演习演练
各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2.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3.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
电话
4.江南区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电话
5.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附件1
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2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附件3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名单
单位及职务 | |
总指挥 |
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城区食安委副主任 |
副总指挥 |
城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城区食安办主任 |
成 员 |
城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 |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 |
城区政府办主任 | |
城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 |
城区教育局局长 | |
城区科技局局长 | |
城区经信局局长 | |
城区民政局局长 | |
城区司法局局长 | |
城区财政局局长城区城管局局长 | |
城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 |
城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 |
城区住建局局长 | |
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 |
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 |
城区文广体旅局局长 | |
城区卫健局局长 | |
城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 |
江西镇镇长、江西镇食安委主任 | |
苏圩镇镇长、苏圩镇食安委主任 | |
延安镇镇长、延安镇食安委主任 | |
福建园街道办主任、福建园街道办食安委主任 | |
江南街道办主任、江南街道办食安委主任 | |
沙井街道办主任、沙井街道办食安委主任 | |
江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 |
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安局副局长 |
附件4
江南区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电话
部 门 |
电 话 |
食安办 |
4887852 |
市场监管局 |
4803193 |
教育局 |
4828240 |
卫健局 |
4804766 |
农业农村局 |
4887865 |
城管局 |
4803065 |
镇政府、街道办 |
江西镇:3361113 苏圩镇:4178002 延安镇:4168201 福建园街道:4829829 江南街道:4837819 沙井街道:4811338 |
附件5
江 南 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目 录
1 组织体系
1.1日常管理机构
1.2应急指挥机构
2 监测与预警体系
2.1监测体系
2.2举报制度
2.3预警体系
3 报告与通报体系
3.1报告体系
3.2通报体系
4 应急响应体系
4.1事故级别确定
4.2分级响应
4.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4.4 Ι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4.5升级与降级
4.6响应终结
4.7应急处置说明
5 后期处置
5.1组织实施
5.2责任追究
5.3监督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件核查通知
附件2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3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单
附件4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主体与范围
附件5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责任主体及程序
附件6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附件7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附件8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附件9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风险信息通报范围与程序
附件10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
为全面落实《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编制本操作手册。
1 组织体系
1.1日常管理机构
1.1.1组成
城区食安办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机构。
1.1.2职责
1.1.2.1城区食安办
负责城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见附件1);
● 负责城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工作;
● 编制和修订《江南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建立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 协调组织各镇、街道、各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2.2 各镇、街道食安办
参照城区食安办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职责,结合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1.2 应急指挥机构
1.2.1组成
城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
1.2.2 职责
1.2.2.1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
负责相应级别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包括:
● 组织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 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 审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事项等。
1.2.2.2各街道、乡镇、企业、部门、涉食行业
●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 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 必要时,决定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 向上级部门、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 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2.3成员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工作需要,在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急召时,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现场;
●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和应急状态的解除提供咨询和建议;
●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现场检查;
● 参与制定本镇食品安全评价体系,评价本镇食品安全状况;
● 及时向城区食安办反映生活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 完成城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监测与预警体系
2.1 监测体系
2.1.1责任单位
城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2.1.2责任内容
2.1.2.1食安办
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2.1.2.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按照《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2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区食安办及政府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各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单(见附件3)。
2.3 预警体系
2.3.1责任单位及内容
2.3.1.1食安办
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重要的,报请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经调查属实的,及时上报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2.3.1.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 报告与通报体系
3.1报告体系
3.1.1体系建立
城区食安办会组织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体系。
3.1.2报告内容
3.1.2.1处置前报告
● 报告主体与范围(见附件4);
● 报告程序与时限(见附件5)。
3.1.2.2处置期间报告
● 初次报告内容(见附件6);
● 阶段报告内容(见附件7)。
3.1.2.3处置后报告
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和具体的监管部门应做出应急处置总结报告(见附件8)报送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城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城区食安办负责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3.2通报体系
● 通报范围与程序(见附件9);
● 通报方式(见附件10)。
4 应急响应体系
4.1事故级别确定
按照《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规定,确定事故级别。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按照应急启动机制要求,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分别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南宁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核定为Ⅳ级事故,当发生29人以下食物中毒,由指挥部办公室(食安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置;当发生30人及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4.3.1确认
城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4.3.2报告与通报
城区食安办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向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按规定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4.3.3启动
城区政府启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3.4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责成有关责任部门提出工作整改意见。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事故防治的相关知识。
4.3.5上级响应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4.4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4.1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时,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和南宁市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4.4.2处置
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项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医疗救治、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并迅速投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将有关事故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动态;
●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与财物支持;
● 必要时,组织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指导监控危险源对周边区域的威胁,确定重点保护区。
城区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城区应急指挥部与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随时保持联系,及时汇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5升级与降级
4.5.1响应的升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5.2响应的降级
事故危害已经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启动相应事故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降低响应级别。
4.6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相应级别响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确认危害和风险确实消除后,向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经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理汇总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4.7应急处置说明
4.7.1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控制措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事故发生地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7.2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5后期处置
5.1组织实施
食安办、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企业、涉食行业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3监督实施
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件核查通知
编号:
主送: |
事由: |
核查内容: |
信息来源: |
附件2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
职 责 |
食安办 |
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
卫健局 |
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
城管局 |
负责对非法占路经营食品摊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教育局 |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对幼儿园、学校食堂及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
住建局 |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
经信局 |
负责走私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上报、调查处理等工作。 |
公安分局 |
对投毒案件立案侦查;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立案查处;对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查处。 |
宣传部 |
负责协助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协助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涉及的互联网舆情信息进行监控和引导 |
监察委 |
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财政局 |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
其他成员单位 |
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责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附件3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单
编号:
举报情况
1.举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
处置情况
2.处理情况:
- 领导指示:
- 调查情况:
附件4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主体与范围
报 告 主 体
报告范围
报告单位
报告人员
1.医疗机构
2.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5.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行使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
附件5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通报)时限、责任主体及程序
序号 |
报告责任 主体 |
报告(通报)程序 |
时 限 |
1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
立即 |
2 |
单位负责人 |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安办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立即 |
3 |
城区政府有关部门 |
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食安办通报。 |
30分钟 |
4 |
城区政府 |
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
1小时 |
5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
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
2小时 |
6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
10日 |
附件6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1.报告人:姓名 联系方式 单位 |
2.报告时间: 3.报告事项:
|
附件7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编号:
1.新发生的情况:
2.初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1)发展与变化:
(2)处置进程:
(3)事故原因:
(4)其它:
附件8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编号:
1.鉴定结论: |
2.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含事故原因及影响、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
附件9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风险信息
通报范围与程序
序号 |
主体 |
程序与内容 |
时限 |
范 围 |
1 |
有关部门 |
接到事故或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城区食安办通报。 |
30分钟 |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 |
2 |
城区食安办 |
及时将食品安全事故或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办。 |
及时 | |
3 |
城区各有关部门 |
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城区政府,由城区政府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 |
及时 | |
4 |
城区政府 |
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
及时 |
附件10
江南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
编号:
1.通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2.通报内容: (1)发生时间: (2)发生地点: (3)发生单位: (4)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5)通报时间: (6)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7)采取措施: (8)事故控制情况: (9)简要经过: (10)发生的情况及处置进程: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6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