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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2 17:20     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19〕107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江南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南宁市江南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30号)及《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南自然资发〔2019〕7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城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我城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据市气象局预测,2019年总降水量南宁市西部为1400~1600毫米,其余大部为1600~1800毫米。与常年相比,大部偏多5~15%。预计2019年冬春季总降水量大部偏多10~20%;平均气温偏高;春播期低温阴雨日数较常年偏少,结束期接近常年。前汛期总降水量大部偏多10~20%,北部县(区)出现暴雨洪涝的可能性较大。后汛期总降水量大部正常。预计今年影响南宁市的台风有4~6个,接近常年。

(二)致灾因素分析。地质环境条件、降雨和人类活动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据2018年底核查统计,我辖区目前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6处,其中,中心城片区3处,江西镇有6处,苏圩镇4处,延安镇3处。辖区16处隐患点中,滑坡10处、崩塌5处、地面塌陷1处。我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约80%左右分布在农村,隐蔽性强,防控形势严峻;由于极端气候存在不确定性,易形成强降雨天气,极容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大量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农村切坡建房、岩溶区地下水开采等对地质环境破坏和扰动不断加剧,引发新的地质灾害的机率将不断增加。

(三)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预测,2019年我辖区地质灾害仍以滑坡、崩塌和岩溶地面塌陷为主,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程度可能加重。江西镇、延安镇仍然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易发、多发区,苏圩镇石灰岩地区是危岩崩塌和岩溶地面塌陷的易发地区。总体预测2019年我辖区地质灾害将会呈现点多、范围大、规模小、局部区域可能加重的趋势。

二、2019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防范对象和防范期

(一)重点防范区域。建房、修路、堆土等施工场地的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采石场崩塌、危岩、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人为工程活动频繁,对地质环境扰动大,易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为重点防范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可预见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范工作。

(二)重点防范对象。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城镇、村庄、学校、医院、集市、厂矿、旅游景区(点)、水库下游、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林场、工棚等人员聚集区,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在建公路和铁路、水利、大型深基坑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区域,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辖区各大消纳场和弃土场、山区城镇建设、农村切坡建房和山体过度开发形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加强监测,重点防范。

(三)重点防范期。根据多年突发地质灾害成灾统计分析,强降雨和持续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4~9月(主汛期)我辖区降雨多、降雨量大,极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我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其中4~6月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7~9月重点防范台风带来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当连续降雨量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1日或数小时)降水超过150毫米时,花岗岩和碎屑岩地区发生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大。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落实辖区年度地质灾害群防群测责任体系,及时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委托协议书和发放明白卡,按要求编制各个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报江南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强化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按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三查”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和群测群防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三查”年度计划,要求明确群测群防员、联保责任人日常“三查”内容任务,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巡查重点区域包括山区城镇、切坡建房集中区、石灰岩山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在建的大型工程项目、集市和村庄等区域以及矿山、林场低洼地段等。对已发现存在危岩崩塌、岩溶塌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必须纳入排查、巡查范围。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未治理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同步开展落实防灾责任、监测任务安排、防灾预案编制等工作。

2、公路、铁路、水利、旅游、城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及库区、河道和旅游区、消纳场、学校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威胁游客、师生和当地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患于未然。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加强花岗岩丘陵山区农村群众切坡临坡建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完善乡(镇)政府总负责、以村(居)民小组为单元、群众联保组为主体的联保体系,对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联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盯人、户盯户,相近住户承担相互提醒、互相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并将联保体系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的财政预算,确保联保制度落实到位、运转正常。

(三)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

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以下简称“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预警、有监测、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等十个方面,着力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城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创建工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抓好责任制度、监测预警、经费保障落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制度、任务常态化、着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争取达到高标准“十有县”要求。

(四)加快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江南区自然资源局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加强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强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在治理过程中部出现二次灾害事故。对于因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区人民政府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对于汛期突发的稳定性差、危害和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地制宜制定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应做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让群众知道如何快速避险、熟悉逃生的信号、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提高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提升当地各级各部门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防灾救灾能力,检验群测群防体系的运行效果和防灾预案的实施效果。

(六)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组织辖区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及农林水利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开展汛期和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要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加强地质灾害中、短期预报和临灾预警,强降雨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群众防范避让地质灾害争取时间。进一步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及时更新监测责任人信息,检查地质灾害联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第一时间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送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人、防灾责任人以及受威胁群众。

(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宣传手册、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召开地质灾害防治暨监测知识培训会议,对各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业务骨干和村(屯)监测员进行监测知识集中培训。要加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铁路、旅游、水利、教育等部门协调合作,通过联合举办管理和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选择在景区、公路铁路沿线、水库周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等各种方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人民群众防灾避险能力。

四、职责分工

在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南府规〔2016〕1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级工作目标,落实各级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同时,建立奖罚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重建工程立项。组织实施重要物质和应急储备物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二)住建部门: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指导开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工作,指导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将与建筑工程相关联的配套工程措施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建房的建筑质量、安全和边坡防护等方面的指导工作。负责在建市政工程引发的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护的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等级、成因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划定建议。配合应急部门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报告等技术成果进行论证。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体系。配合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调拨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及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巡查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六)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损坏公路、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负责校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督促建设单位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八)旅游部门:负责协助督促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协助专业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协助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九)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建筑弃土消纳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弃土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和工程治理。负责管养的市政设施的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治理和后期维护。

(十)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工作交接期,负责配合应急部门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调拨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十一)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治理项目的预算评审和决算,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农业、卫生、宣传、公安、武警、供电、电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抓、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防治责任和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不断完善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切实将责任制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各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具体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细化到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督察机制,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的督察力度,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履职尽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机构、人员、资金、制度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93号)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强化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

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为辖区群测群防体系监管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本村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监测人员进行监测。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入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灾害性天气的提前预报和预警,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本辖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群测群防体系花名册,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要具体到个人和手机号码。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加强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南府规〔2016〕10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南府办〔2013〕5号)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厂矿企业和各类建设单位的防灾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因建房、修路、采矿等可能导致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监督责任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建房屋一律要求停工,经专家确认安全后方可续建;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对造成的损失及时作出赔偿。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加大经费投入

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落实到位。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市和县(区)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资金,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7号)和当地防汛值班文件要求和规定,落实值班补助。

(五)加强应急管理强化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要严格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桂办发〔2014〕2号)等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险情信息报送,严格遵守应急值守纪律,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确保信息畅通;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部门要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和权限确定灾(险)情级别,调集应急队伍,准备救援物资,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前往灾区开展应急调查处置;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抢险等工作;民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卫计、气象等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六)加强社会监督

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江府办107附件  南宁市江南区2019年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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