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业办、民办学校,各位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城区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
除外情况: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一)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2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本人正面小2寸(3cm×4cm)白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2张贴于补发换发申请表,1张贴于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4.本人档案中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或盖有档案保管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5.因证书损毁申请换发证书的,除递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交损毁的证书。
6.委托代理人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需要更正的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见附件2)2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本人正面小2寸(3cm×4cm)白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2张贴于补发换发申请表,1张贴于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4.本人档案中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或盖有档案保管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6.除上述材料外,属于身份信息更正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应提供持证人的有效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号变更文件等材料,才可进行修改。
7.委托代理人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办理地址及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大楼A座0305室。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业务咨询电话:0771-4810932。
四、办理流程
(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审核并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齐全。
(二)办理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补证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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