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执罚字〔2025〕1号
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AKG67
法定代表人:徐荣伟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智和村齐贤路1号
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响应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关于严控喷漆废气排放的要求,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场地中间的喷漆房UV光氧活性炭环保装置存在无活性炭、过滤网安装错位存在空隙且板结严重的问题,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自2024年3月1日以来使用该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其中在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期间共使用了9次,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按净化处理工艺经活性炭等吸附处理后排放,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在用喷漆房UV光氧活性炭环保装置内无活性炭、过滤网错位存在空隙且板结严重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1日、12月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服务站长、喷漆技师制作的《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证明:你公司喷漆房使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原因、主观认知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5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喷漆房现场检查情况、UV光氧活性炭环保装置情况及喷漆用品有关成分。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在职证明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人: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站长、喷漆技师。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3.南宁欧悦3-10月份喷漆明细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4年3月—10月喷漆房使用情况。
4.喷(烤)漆房设施更换(维护)记录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4年3月—10月喷漆房有关设施更换维护情况。
5.《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4〕149号)、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14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对你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问题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6.《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7.《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气预警〔2024〕13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解除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气预警〔2024〕14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4年10月11日是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期间。
8.沙井中学监测周边3公里范围卫星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江南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位于沙井中学监测周边3公里范围内。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月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元整(¥227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 编:530021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电 话:0771- 5309045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及链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https://sthjj.nanning.gov.cn/xxgk/zfxxgkml/jczf/xzcf/xzcfjds/t6269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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