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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63号)

发布时间:2024-01-04 17:01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桂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KBP6W24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旧五一西路20号

南宁桂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于2023年1、2、3、6、7、8月没有使用高浓度标准气体对轻型柴油、汽油车混合环保检测线的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气分析仪及汽油车排气分析仪进行检查,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A的表A.2稳态工况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和表A.5加载减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中的“高浓度气体标定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要求。

(二)你公司轻型柴油、汽油车混合环保检测线的汽油车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7.7米,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8.4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4.2排气分析仪”中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的要求。

你公司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2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10月1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你公司环保检测线现场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环保检测线布局及环境问题位置); 

(三)现场照片3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5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承认环保检测线存在未按国家规范进行检测的事实);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六)林国良、梁格嶂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林国良、梁格嶂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相关人身份信息);

(七)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人员岗位任职情况);

(八)标准气体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近期高浓度标准气体标定记录的情况);

(九)环保检测线检测车辆的数量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9月11日提供,证明该公司今年以来车辆检测数量情况);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21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9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十一)整改报告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所存在的环境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十二)整改报告1份(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6月对所存在的环境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一是公司为市民生活及就业作出了贡献;二是因失误造成违法行为,但没有给尾气排放检测业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积极整改;三是认为处罚过重,恳请减免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作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向社会出具的是具有证明力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应通晓并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且你公司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属于再犯,不应将原因归结于失误。同时,我局在告知罚款数额时已依规对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违法后果、经济承受度等予以了相应裁量。因此,不采纳你公司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3次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9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    编:530021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电    话:0771- 5309045

(来源与链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nanning.gov.cn/xxgk/zfxxgkml/jczf/xzcf/xzcfjds/t5806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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