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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1〕196号)

发布时间:2022-01-21 11:33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执罚字〔2021〕196号

广西正发一方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CNAU40

法定代表人:黄开坤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大道123号

广西正发一方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大道123号的三津活禽交易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市场正在生产经营,市场内设活禽交易区、活禽宰杀区,现有活禽宰杀经营户70家,日宰杀量约9000只,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站,正常时宰杀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我局经对该市场有关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并委托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步开展采样监测,发现该市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污水处理站南侧过道的集水暗沟检查口被人为用木棍垫起,部分废水从该暗沟检查口溢出后,未经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往气浮隔油系统旁雨水外排口。根据监测结果,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38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2.17×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1.26×103mg/L、氨氮浓度102mg/L、粪大肠菌群数≥2.4×104MPN/L,参照《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限值,分别超标2.84倍、20.7倍、30.5倍、4.1倍、1.4倍。

(二)污水处理站围墙边设置有2根直径约50毫米的软管,其中1根软管的一头连接沉淀池(二级)内的潜水泵,另一头连接位于北侧墙边带有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的直径50毫米的PVC管,排水去向是北侧围墙外雨水沟。经对管内积水监测,软管内积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2.4×104MPN/L,参照《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限值,超标1.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2份;

三、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16份;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五、南宁三津活禽交易市场废水监测项目监测报告(GXBBW210858-01)及送达回证各1份;

六、马巢河水质监测项目监测报告(GXBBW210858-02)及送达回证各1份;

七、《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52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九、任命书3份;

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十一、三津活禽市场处理站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十二、2021年8月4日、5日活禽进货记录表复印件1份;

十三、三津活禽交易市场项目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水费收据复印件1份;

十四、《南宁市水功能二级区划登记表》复印件1份;

十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17号)复印件1份;

十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限改字〔2019〕24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1〕1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但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你公司提出免予处罚的陈述意见,主要是:一是为菜篮子工程和解决就业作出了贡献;二是一直重视环保,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站,处理好的污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三是由于污水集中同一时间大量产生,同时保洁人员配备不合理,偶发少量处理后的污水泄漏,并非故意排放;四是事后积极整改:向南宁市绿城水务公司申请将处理后的水体排入市政管网并已得到批准、新建1000立方米污水应急池、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委托第三方对相关环境进行监测。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开展污水处理站设计、运行及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你公司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及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水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复查核实,你公司事后新建了1000立方米应急池,并将经处理后的污水引管道纳入市政排污管网等,已采取措施消除了水环境污染隐患,我局决定将处罚裁量因子中的补救措施由“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环境影响部分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调整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基于“六保”、“六稳”政策,在处罚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IV类水体,裁量等级取值2;(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值2;(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000%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取值5;(5)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是否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2。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并基于“六保”、“六稳”政策,下浮3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叁佰壹拾肆元整(¥378314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00101010400038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需持缴款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收据,并持上述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邮编:530021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电话:0771- 5309045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

(来源及链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nanning.gov.cn/xxgk/zfxxgkml/jczf/xzcf/xzcfjds/t5003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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