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7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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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40634 |
样品名称 |
饭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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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10-22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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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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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2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98052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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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7355 |
样品名称 |
大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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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11-10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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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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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1-1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98054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热狗卷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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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1302767633570 |
样品名称 |
热狗卷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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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6-16 |
型号规格 |
480克(1X6个)/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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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桂平市创利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来宾市景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西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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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日落黄 |
检验机构 |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热狗卷包(生产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35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热狗卷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3号):
1、没收违法所得50.8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50.8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加工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自消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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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7356 |
样品名称 |
小碗(自消餐饮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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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11-10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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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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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自消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11-1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小碗(自消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98053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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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40724 |
样品名称 |
饭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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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10-22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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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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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2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南江市监处罚〔2026〕22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经营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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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ZJ25450000620231665 |
样品名称 |
白砂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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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3-05 |
型号规格 |
250克/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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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冠海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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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色值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经营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03-05)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 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5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6〕8号):
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制售的叉烧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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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40923 |
样品名称 |
叉烧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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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日期 |
2025-10-28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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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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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制售的叉烧包(加工日期:2025-10-28)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0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叉烧包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23号):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原料带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制售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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