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7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1823)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2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柒星阁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1823)相同批次的饭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清洗消毒的饭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二、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0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1-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B11001C9F6016957)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1-1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悦来悦好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B11001C9F6016957)相同批次的大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清洗消毒的大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三、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热狗卷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在流通环节对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热狗卷包(生产日期:2025-06-1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30288)显示: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热狗卷包(生产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对广西誉桂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SP202530288)相同批次的热狗卷包库存。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不合格批次的热狗卷包(生产日期:2025-06-16)3件(6个/包,26包/件),已销售2件(含抽样4包),自行销毁1件,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自消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0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自消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11-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B11001C9F6016958)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自消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11-1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刘韦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B11001C9F6016958)相同批次的小碗(自消餐饮具)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清洗消毒的小碗(自消餐饮具)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五、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1822)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2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春之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1822)相同批次的饭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清洗消毒的饭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六、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经营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经营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03-0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2833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03-05)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 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鑫味源副食调料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G25-T28332)相同批次的白砂糖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03-05)50袋(250克/袋),已销售50袋(含抽样10袋),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七、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制售的叉烧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制售的叉烧包(加工日期:2025-10-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2408)显示:当事人制售的叉烧包(加工日期:2025-10-28)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包三丰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2408)相同批次的叉烧包在售。经查,当事人共制售不合格批次的叉烧包(加工日期:2025-10-28)60个,已销售60个(含抽样),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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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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