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7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僖上僖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汤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僖上僖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汤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0070)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汤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僖上僖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0070)相同批次的汤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9日清洗消毒的汤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二、南宁市江南区牛老伍生料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汤粉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牛老伍生料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汤粉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19964)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汤粉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8)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牛老伍生料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19964)相同批次的汤粉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清洗消毒的汤粉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三、南宁市佳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黄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9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在流通环节对南宁市佳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黄冰糖(生产日期:2025-06-1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0226)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冰糖(生产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螨项目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对南宁市佳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0226)相同批次的黄冰糖库存。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的黄冰糖(生产日期:2025-06-16)98包(300克/包),已销售90包(含抽样10包),用于出厂检验8包,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4号五一综合市场内A-282、A-283号摊位(经营者:黄宗旭)经营的大口黑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黄宗旭经营的大口黑鲈(购进日期:2025-09-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15A1401952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口黑鲈(购进日期:2025-09-2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对黄宗旭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15A14019521)相同批次的大口黑鲈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大口黑鲈(购进日期:2025-09-22)10kg,已销售10kg(含抽样3.36kg),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五、南宁市江南区追尚住家饭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面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追尚住家饭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面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3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0120)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面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30)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追尚住家饭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0120)相同批次的面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清洗消毒的面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六、广西佑粮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广西佑粮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BFSQF090462035C)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2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对广西佑粮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BFSQF090462035C)相同批次的生姜库存。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22)15kg,使用12kg,销售给抽样人员3kg,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6年10月27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购进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七、广西南宁华冠包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广西南宁华冠包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BFSQF090462026C)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对广西南宁华冠包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BFSQF090462026C)相同批次的生姜库存。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9)15kg,使用11.9kg,销售给抽样人员3.1kg,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6年10月27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购进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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