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7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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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39533 |
样品名称 |
饭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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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22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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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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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5〕28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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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39532 |
样品名称 |
饭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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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22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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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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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5〕27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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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6607 |
样品名称 |
大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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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10-11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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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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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10-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15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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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000636240069ZX |
样品名称 |
白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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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9-03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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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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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09-03)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购进该批次白芷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65.4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3号):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02元;
3. 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74.02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加工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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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39873 |
样品名称 |
饭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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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28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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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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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07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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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39921 |
样品名称 |
饭碗(自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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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30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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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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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3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09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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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6311 |
样品名称 |
生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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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9-15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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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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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d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5)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28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其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进行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6〕2号):
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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