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7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19586)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李利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19586)相同批次的饭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清洗消毒的饭碗(自行消毒)均已在2025年9月23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二、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19588)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恩秀家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19588)相同批次的饭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清洗消毒的饭碗(自行消毒)均已在2025年9月23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三、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10-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A11021C9F6016982)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10-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3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简洁生榨米粉店(王秋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A11021C9F6016982)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09-03)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552202122005C)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09-03)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对南宁市盛世玛特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A2250552202122005C)相同批次的白芷在售及库存。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白芷1.5kg,已销售1.5kg(含抽样1.436kg),无剩余库存;并且购进该批次白芷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19963)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2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星东鸡饭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19963)相同批次的饭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清洗消毒的饭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六、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3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20119)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9-3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广西南宁稻蛙香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20119)相同批次的饭碗(自行消毒)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清洗消毒的饭碗(自行消毒)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七、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17008C9F6016725)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5)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苹靓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17008C9F6016725)相同批次的生姜在售及库存。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生姜30kg,已销售30kg(含抽样3.12kg),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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