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8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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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5929 |
样品名称 |
大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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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05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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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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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11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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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5930 |
样品名称 |
小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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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05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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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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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5〕29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蛋黄酥(鸭蛋黄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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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000636240626ZX |
样品名称 |
蛋黄酥(鸭蛋黄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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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24 |
型号规格 |
称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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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兴安县溶江镇弘盛繁荣购物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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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苋菜红 |
检验机构 |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蛋黄酥(鸭蛋黄味)(生产日期:2025-08-24)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88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蛋黄酥(鸭蛋黄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24号):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48元上缴国库。
1、(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原料带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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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6200 |
样品名称 |
大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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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11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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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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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47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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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6199 |
样品名称 |
大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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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11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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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46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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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6201 |
样品名称 |
大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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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日期 |
2025-09-11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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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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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45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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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331171ZX |
样品名称 |
黑芝麻月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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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12 |
型号规格 |
125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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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平果市榜圩镇毅巧食品加工厂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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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苋菜红、亮蓝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月饼(生产日期:2025-08-12)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56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黑芝麻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抽检不合格黑芝麻月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生产商)有效证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并且其不知道被抽样批次黑芝麻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5〕31号):
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八、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橄榄黑豆沙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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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331176ZX |
样品名称 |
橄榄黑豆沙月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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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25 |
型号规格 |
125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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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北部湾珠乡橄榄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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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苋菜红、亮蓝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橄榄黑豆沙月饼(生产日期:2025-08-25)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6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橄榄黑豆沙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其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进行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5〕40号):
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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