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8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05021C9F6016997)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赞福老友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05021C9F6016997)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二、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05021C9F6016998)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霖记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05021C9F6016998)相同批次的小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清洗消毒的小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三、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蛋黄酥(鸭蛋黄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在流通环节对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蛋黄酥(鸭蛋黄味)(生产日期:2025-08-2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552202135001C)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蛋黄酥(鸭蛋黄味)(生产日期:2025-08-24)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0日对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A2250552202135001C)相同批次的蛋黄酥(鸭蛋黄味)库存。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的蛋黄酥(鸭蛋黄味)(生产日期:2025-08-24)240.5kg,已销售240kg(含抽样2.776kg),用于出厂检验0.5kg,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12006C9F6016939)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对南宁市富品家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12006C9F6016939)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五、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12006C9F6016938)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隆城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12006C9F6016938)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六、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12006C9F6016940)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杨懿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12006C9F6016940)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七、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月饼(生产日期:2025-08-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JD0945C0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月饼(生产日期:2025-08-12)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陆广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SP2025JD0945C01)相同批次的黑芝麻月饼在售及库存。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黑芝麻月饼37.5kg,已销售16kg(含抽样2kg),剩余21.5公斤已退回厂家,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八、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橄榄黑豆沙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橄榄黑豆沙月饼(生产日期:2025-08-2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JD0950C0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橄榄黑豆沙月饼(生产日期:2025-08-25)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高宇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SP2025JD0950C01)相同批次的橄榄黑豆沙月饼在售及库存。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橄榄黑豆沙月饼60个(125克/个),已销售16个(含抽样16个),剩余44个作为样品赠送,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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