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4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5876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消毒日期 |
2025-09-04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27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5870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消毒日期 |
2025-09-04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30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5871 |
样品名称 |
大碗 |
|
消毒日期 |
2025-09-04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29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105640035874 |
样品名称 |
大碗 |
|
消毒日期 |
2025-09-04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28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