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4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6)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纪新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6)相同批次的小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清洗消毒的小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二、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0)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秒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0)相同批次的小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清洗消毒的小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三、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1)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霞姐美味老友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1)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四、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餐(饮)具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4)显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大碗(消毒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庞雯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C9F905003C9F6017004)相同批次的大碗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清洗消毒的大碗均已在当日使用完,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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