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6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G24-T2026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G24-T20266)相同批次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50桶(18L/桶),已销售50桶(含抽样7桶),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在流通环节对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20266)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细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对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G25-T20266)相同批次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库存。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390桶(18L/桶),已销售390桶(含抽样7桶),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农贸市场(经营者:钟松良)经营的甜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5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钟松良经营的甜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5-08-1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14530)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甜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5-08-15)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钟松良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14530)相同批次的甜豆角(豇豆)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甜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5-08-15)3.5kg,已销售3.5kg(含抽样3.1kg),无剩余库存;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农贸市场(经营者:陆树伟)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5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陆树伟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5-08-1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1452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5-08-1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陆树伟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14522)相同批次的葱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葱(购进日期:2025-08-15)5kg,已销售5kg(含抽样3.1kg),无剩余库存;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五、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南面小吃街A-1-20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经营的香菇猪肉丸(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经营的香菇猪肉丸(自制)(加工日期:2025-09-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2106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菇猪肉丸(自制)(加工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G25-T21062)相同批次的香菇猪肉丸(自制)在售。经查,当事人共制售不合格批次的香菇猪肉丸(自制)(加工日期:2025-09-04)1.75kg,已销售1.75kg(含抽样1.5kg),无剩余库存;并且在购进涉案产品原材料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A栋2楼26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经营的新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0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经营的新鲜香蕉(购进日期:2025-07-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JD0663)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新鲜香蕉(购进日期:2025-07-10)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SP2025JD0663)相同批次的新鲜香蕉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新鲜香蕉(购进日期:2025-07-10)7kg,已销售7kg(含抽样7kg),无剩余库存;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