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6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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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ZJ25450000620231484 |
样品名称 |
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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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26 |
型号规格 |
18L/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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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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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铜绿假单胞菌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5〕37号):
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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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ZJ25450000620231484 |
样品名称 |
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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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26 |
型号规格 |
18L/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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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冰哥桶装水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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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铜绿假单胞菌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8-26)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细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36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石埠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23号):
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468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农贸市场(经营者:钟松良)经营的甜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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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20336815 |
样品名称 |
甜豆角(豇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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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8-15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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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同乐农贸市场钟松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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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克百威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钟松良经营的甜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5-08-15)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钟松良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元。
依法处罚情况:钟松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16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农贸市场(经营者:陆树伟)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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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20336924 |
样品名称 |
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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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8-15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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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同乐农贸市场陆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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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陆树伟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5-08-1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陆树伟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
依法处罚情况:陆树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17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南面小吃街A-1-20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经营的香菇猪肉丸(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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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000620254237ZX |
样品名称 |
香菇猪肉丸(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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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日期 |
2025-09-04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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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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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经营的香菇猪肉丸(自制)(加工日期:2025-09-04)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购进涉案产品原材料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7.3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佬夫子食品小作坊(熊春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菇猪肉丸(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购进涉案产品原材料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94号):
1、警告;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制售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A栋2楼26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经营的新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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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330909 |
样品名称 |
新鲜香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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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7-10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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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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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嗪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经营的新鲜香蕉(购进日期:2025-07-10)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菜玲蔬菜经营部(熊玲芝)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鲜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19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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