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4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乐百家超市经营的流心酥(芝士奶黄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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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38129 |
样品名称 |
流心酥(芝士奶黄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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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20 |
型号规格 |
称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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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乐百家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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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乐百家超市经营的流心酥(芝士奶黄味)(生产日期:2025-08-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南宁市乐百家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5.5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乐百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流心酥(芝士奶黄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5〕35号):
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储运不当。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心酥(芝士奶黄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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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20338129 |
样品名称 |
流心酥(芝士奶黄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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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8-20 |
型号规格 |
称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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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乐百家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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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心酥(芝士奶黄味)(生产日期:2025-08-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80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顶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流心酥(芝士奶黄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204号):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储运不当。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新市场鸡鸭行前面的钢棚架市场(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荟鲜丰百货超市)经营的长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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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20336534 |
样品名称 |
长豆角(豇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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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8-08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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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荟鲜丰百货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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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克百威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荟鲜丰百货超市经营的长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5-08-08)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荟鲜丰百货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9.99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荟鲜丰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长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97002号):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99元;
3. 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6.99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解放街83号一楼(经营者:南宁市好多美生活超市)经营的嫩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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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20336633 |
样品名称 |
嫩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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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8-10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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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好多美生活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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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好多美生活超市经营的嫩姜(购进日期:2025-08-10)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南宁市好多美生活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2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好多美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嫩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 97003号):
4. 警告
5.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元;
6. 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9.2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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