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3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市场8号楼第一层8-1-44号商铺(经营者: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制售的燕麦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制售的燕麦馒头(加工日期:2025-06-2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25A14007692)显示:该店制售的燕麦馒头(加工日期:2025-06-20)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25A14007692)相同批次的燕麦馒头。经查,该店共加工不合格批次的燕麦馒头(加工日期:2025-06-20)260,已销售200个(含抽样18个),剩余60个当晚已拿去喂鱼处理,无剩余库存。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制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蔬菜行99、100号摊(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经营的豇豆、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8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分别对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06-18)、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6-1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检验报告》(№:25A14007514)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06-18)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检验报告》(№:25A1400751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6-1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 25A14007514)相同批次的豇豆及《检验报告》(№:25A14007512)相同批次的胡萝卜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06-18)7.5kg,已销售7.5kg(含抽样3kg),无剩余库存;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6-17)7.5kg,已销售7.5kg(含抽样3kg),无剩余库存。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三、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3栋24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经营的鲈鱼、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7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分别对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06-16)、鲫鱼(购进日期:2025-06-1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检验报告》(№:25A1400751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检验报告》(№:25A14007499)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 25A14007516)相同批次的鲈鱼及《检验报告》(№: 25A14007499)相同批次的鲫鱼在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06-16)7.5kg,已销售2.4kg(含抽样2.4kg),当事人自行食用5.1kg,无剩余库存;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鲫鱼(购进日期:2025-06-16)5kg,已销售2.2kg(含抽样2.2kg),当事人自行食用2.8kg,无剩余库存。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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