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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25)

发布时间:2025-09-25 10:50     来源: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市场8号楼第一层8-1-44号商铺(经营者: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制售的燕麦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100620333444

样品名称

燕麦馒头

加工日期

2025-06-2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制售的燕麦馒头(加工日期:2025-06-20)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8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顺农包子店(农春华)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燕麦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44号):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3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人为添加。整改情况:立即停止加工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该店加工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蔬菜行99、100号摊(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经营的豇豆、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

抽样编号

DBJ25450100620333308

样品名称

豇豆

购进日期

2025-06-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

抽样编号

DBJ25450100620333310

样品名称

胡萝卜

购进日期

2025-06-17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06-18)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6-1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7.5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惠强蔬菜经营部(陈惠丽)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和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43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3栋24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经营的鲈鱼、鲫鱼

(二)抽检基本情况。

一、

抽样编号

DBJ25450100620333301

样品名称

鲈鱼

购进日期

2025-06-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

抽样编号

DBJ25450100620333302

样品名称

鲫鱼

购进日期

2025-06-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孔雀石绿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5-06-16)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95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苏现康水产品经营部(苏现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鲈鱼和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45号):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养殖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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