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南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江南区财政局局长 江涤
江南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江南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5年江南区预算调整方案》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预算调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及第六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的要求,江南区由于上级下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2025年江南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较年初预算发生了变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须进行预算调整,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江南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江南区获得2025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485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7829万元。
(一)新增一般债券安排情况
江南区新增一般债券485万元用于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工业振兴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8万元;
2.工业振兴第三批产业优化升级项目477万元。
(二)新增专项债券安排情况
江南区新增专项债券7829万元用于政府工程项目建设和南宁市江南区妇幼保健院及配套项目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1.政府工程项目6129万元;
2.南宁市江南区妇幼保健院及配套项目1700万元。
(三)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情况
1.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2025年南宁市下达我城区新增债务限额8314万元,其中:一般债务新增限额485万元;专项债务新增限额7829万元。截至12月,江南区2025年政府债务限额118172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2612万元;专项债务限额95560万元。
2.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截至12月,江南区政府债务余额115682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21578万元;专项债务余额94104万元。城区政府债务余额均控制在限额以内。
三、江南区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
(一)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江南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数由年初298051万元调整为298536万元,增加485万元,为南宁市下达江南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额度相应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
(二)支出预算调整方案
江南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数由年初298051万元调整为298536万元,增加48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248013万元调整为248498万元,增加485万元。具体增支事项如下:
1.调增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8万元,主要用于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良村旧岜粒坡危岩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支出。
2.调增其他制造业支出477万元,主要用于2025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第三批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支出。
四、江南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一)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江南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数由年初5797万元调整为13626万元,增加7829万元,为南宁市下达江南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相应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
(二)支出预算调整方案
江南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计数由年初5797万元调整为13626万元,增加7829万元,主要用于政府工程项目和南宁市江南区妇幼保健院及配套项目支出。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数):指当年组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财政上划完上级财政收入之后地方留成部分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3.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数):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现行政府支出分类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使用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两种方法对支出进行分类核算。
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等、商业服务业等、金融、援助其他地区、国土海洋气象等、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政府债务付息等方面的支出。
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根据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
6.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7.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8.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指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不得突破的规模,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分配采用“财政部-省-市”逐级下达的方式,新增限额的规模由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等决定。
9.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指政府欠债的未偿还部分,也就是政府的债务减去已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