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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   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 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07-13 11:26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5年6月18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城区政府批复结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文件精神,经城区政府同意,由城区应急委办牵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吴圩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6月15日,城区应急委办牵头成立评估组。评估组严格对照《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5〕601号,以下简称“结案批复”)要求,通过调取事故卷宗档案、查阅整改台账资料、现场核验、听取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工作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隐患整改、警示教育等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核查评估,形成本次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结案后,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政府结案批复要求,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责任追究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刘**,系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以下简称“汇龙再生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整(¥39414)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全额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汇龙再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对汇龙再生经营部经营者刘**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汇龙再生经营部不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台帐、实地核查,确认事故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已全面提升防范措施及落实整改。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汇龙再生经营部已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排查机械作业防护、岗位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警示教育。

(二)行业主管部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城区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坚持以案促改、举一反三,依托本次事故案例开展行业警示教育,组织辖区同类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评估组意见

综上所述,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各项责任追究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行业监管部门举一反三、专项整治、警示教育等工作落实到位。

评估组一致认定:本次事故结案批复明确的各项责任追究、隐患整改、风险防范工作已全部落实完成,整改成效达标,符合结案评估要求。

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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