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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沙井仁义村上韦坡二里塑料颗粒加工厂“7•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及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11:31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3日11:15分左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仁义村上韦坡二里一塑料颗粒加工厂(以下简称“塑料颗粒加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12月15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城区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精神,经城区政府同意,由城区应急委办牵头,会同江南区总工会、人社局、江南公安分局和沙井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江南沙井仁义村上韦坡二里塑料颗粒加工厂“7•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12月,城区应急委办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城区应急委办副主任、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江南区总工会、人社局、江南公安分局和沙井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2025年12月10日,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沙井仁义村上韦坡二里塑料颗粒加工厂“7•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以下简称“事故结案批复”)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建议及对监管单位监管要求,通过调取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2025年12月12日,评估组起草形成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并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结案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结案批复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塑料颗粒加工厂,无照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沙井街道办事故处等单位(部门)已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覃**,塑料颗粒加工厂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擅离职守,私自转移涉事加工设备、不配合事故调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三、属地监管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核实,属地监管部门已按照事故结案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事故发生后,沙井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辖区小企业、小作坊及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个体工商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评估组意见

从江南沙井仁义村上韦坡二里塑料颗粒加工厂“7•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监管部门已基本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中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江南沙井仁义村上韦坡二里塑料颗粒加工厂

           “7•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

          及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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