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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吴圩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阳项目工地“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9-12 18:05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18时左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光明南路90号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项目工地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形成《江南区吴圩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项目工地“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其中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2024年11月26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精神,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吴圩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江南区吴圩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项目工地“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及开展情况

2025年9月,城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吴圩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项目工地“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449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对接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现场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2025年9月12日,评估组起草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并召开会议,经评估组成员充分讨论形成最终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结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批复》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事故调查认定,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采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未对高处作业平台设置临边防护、防坠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高处作业未规范挂扣保险绳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认定,何*海履行设备供应及安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对高处作业平台设置临边防护、防坠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制止作业人员未正确挂扣安全带保险扣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个人处2023年年收入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25%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事故调查认定,曾*宽履行设备采购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包施工方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要求,督促、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项目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临边防护、防坠网等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并制止作业人员未正确挂扣安全带保险扣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个人处2023年年收入人民币壹拾万贰仟伍佰玖拾玖元整(¥102599元)25%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肆拾玖元柒角伍分(¥25649.75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评估组认定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江南区吴圩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项目工地“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批复》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江南区吴圩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阳

项目工地“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

    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代)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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