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15:4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群益园艺场的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事故发生后,江南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5年7月12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等有关规定,江南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及开展情况
2025年11月3日,江南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江南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城区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金凯街道办等单位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关于同意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55号)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5年11月11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个体经营户),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员工未做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不具备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立案,2024年8月19日给予企业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已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刘*钟,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经营者,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员工未做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理,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已给予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行政处罚,不再对经营者刘凤钟给予行政处罚。
2.陈*,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员工,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高处作业必须做好防坠保护措施的操作规定,未能履行监督、制止一同作业工人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于2024年7月20日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按企业管理规定给予陈凰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调阅资料台账,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已按照《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措施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工厂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属地街道办已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工厂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收到《关于同意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55号)后,严格按照批复事项要求,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对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
“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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