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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区江南街道广西海吉星D1东北面 排污主管维修工程“3·11”一般坍塌 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6-23 17:30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23时32分左右,位于江南区壮锦大道16号的广西海吉星市场D1东北面排污主管维修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4年7月2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城区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经信局、市监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江南街道办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江南区江南街道广西海吉星D1东北面排污主管维修工程“3·11”一般坍塌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6月16日,城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依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江南街道广西海吉星D1东北面排污主管维修工程“3·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79号,以下简称“事故结案批复”),评估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调取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6月23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结案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结案批复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排污管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外包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能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8月5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广西南宁贻恒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许可资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对挖掘的沟槽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未及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024年8月5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执行缴纳行政处罚款,2025年5月22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江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言*介,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履行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督促检查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8月5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言国介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8615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黄*伟,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副部长。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外包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本部门所负责外包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8月5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黄明伟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5271.6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邓*春,广西南宁贻恒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本次施工作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作业过程中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事故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台帐资料,事故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已按照事故结案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风险的排查、治理,加强对发包工程施工及维修维保作业的监管,加强本企业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已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部门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节假日前后、重要会议期间安全监管,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评估组意见

从江南区江南街道广西海吉星D1东北面排污主管维修工程“3·11”一般坍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已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中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江南区江南街道广西海吉星D1东北面排污主管维修

           工程“3·11”一般坍塌事故责任追究

            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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