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某喷涂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不锈钢氩气焊接工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操作资格证,以及未对装配工吴某、喷涂工罗某某等2名从业人员进行入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问题。
经调查认定,焊接工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未对装配工吴某、喷涂工罗某某等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第(三)项“(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查处,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整个过程处罚主体合法,执法程序适当,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金额适当,对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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