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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5 18:05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0日,位于江南区锦富路8号的江南壹品项目B1#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4年1月4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城区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规定,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和江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11日,城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依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号,以下简称“事故结案批复”),评估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调取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11月15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结案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唐秀晨仅经过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被安排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B1#楼外墙第30层商业排烟井道洞口未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拆模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3月4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尚未执行缴纳行政处罚款,正在督促企业及时缴纳。

劳务公司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3月4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尚未执行缴纳行政处罚款,正在督促企业及时缴纳。

监理单位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在8月16日对江南壹品项目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向施工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后,未及时跟进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日常监理工作中对施工单位多次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行为既未要求其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江南区住建局移送南宁市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唐秀晨,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南壹品项目铝模工,安全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B1#楼外墙第30层商业排烟井道洞口边进行拆模作业时未系安全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陆荣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壹品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未按时完成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9月5日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0.4万元。

庞立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壹品项目安全总监,未抓好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未按时完成整改,督促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9月5日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0.6万元。

周伟,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壹品项目经理,未抓好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未按时完成整改,督促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9月5日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0.8万元。

黄深红,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被安排上岗作业,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3月4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黄深红在事故调查问询笔录陈述2022年度总收入60万元,给予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份,黄深红已执行缴纳24万元的罚款。黄深红于2024年6月12日向江南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2日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依法受理;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2024年9月27日江南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应急局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黄深红2022年年收入总额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最终认定案涉处罚决定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决定:撤销应急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江)应急罚〔202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补充调查中。

王安鹏,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南壹品项目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10月9日由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0.5万元。

黄有威,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江南壹品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在8月16日对江南壹品项目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向施工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后,未及时跟进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2023年9月11日由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0.5万元。

刘伟,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江南壹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江南壹品项目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后,未及时跟进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多次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行为既未要求其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023年9月5日由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1万元。

三、事故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事故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已按照事故结案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开展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了施工现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操作,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已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及时跟进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坚决制止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和查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评估组意见

从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已基本落实事故结案批复中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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