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5日,位于南宁市明阳工业园区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3年11月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过经开区管委会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规定,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吴圩镇政府、人社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5”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8日,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依据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审定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的批复》(南经管复〔2023〕32号,以下简称“结案批复”),评估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调取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11月29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结案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结案批复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合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检查制止员工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处理。2023年11月21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夏国春,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处理。2023年11月21日,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其个人年收入人民币45000.00元的收入证明,给予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孔渝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森合公司内部处理。森合公司已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内部处理。
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何松,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森合公司内部处理。森合公司已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内部处理。
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陈家辉,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森合公司已按照结案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为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森合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行业主管部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辖区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事故案件为例,举一反三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评估组意见
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5”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森合公司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已落实经开区管委会《结案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5”机械伤害事故
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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