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6时2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生产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形成《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6·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其中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2023年8月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精神,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吴圩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指派人员组成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6·4”高处坠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及开展情况
2024年7月,城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审定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6·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的批复》(南经管复〔2023〕22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对接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等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现场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2024年7月12日,评估组起草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并召开会议,经评估组成员充分讨论形成最终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结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批复》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事故调查认定,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外脚手架安全网缝隙不严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分期缴纳安全生产事故罚款的请示,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延长缴款期限并分期缴纳罚款:
第一期:2024年6月3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整。
第二期:2024年9月3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00)整。
截止2024年11月20日,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第一期及第二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已经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江)应急强申〔2024〕114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同意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桂0105行审64号〕。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认定,黄广宁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外脚手架安全网缝隙不严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其个人年收入人民币柒万壹仟陆佰元整(¥71600.00元)的收入证明,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肆拾元整(¥2864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事故调查认定,李根昌履行项目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施工单位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其个人年收入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的收入证明,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资料已归档。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评估组认定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6·4”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批复》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
“6·4”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代)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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