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广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举报线索核查时发现:作业现场韦某某、赵某某等两名电焊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
经调查认定,广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作业现场韦某某、赵某某等两名电焊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广西某制造有限公司两名电焊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查处,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整个过程处罚主体合法,执法程序适当,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金额适当,对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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