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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府规〔2026〕2号
发文字号:江府规〔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8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府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4-28 15:51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

《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保障村庄规划实施,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推进江南区进一步依法依规实施村庄规划的调整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村庄规划已依法审批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情形。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分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村庄规划勘误、村庄规划修正)和村庄规划修编。

一、村庄规划动态维护

(一)村庄规划勘误

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村庄规划进行勘误及落实调整:

(1)村庄规划同一成果内容在不同章节、图件不一致时,以法定文件为依据的校核更正;

(2)因土地征用(征收)、道路实施等引起的地块边界微调的;

(3)现状调研疏漏,不违反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

(4)符合规划,但落图与现状不一致需要微调的地块;

(5)其他需要进行勘误的情形。

2.村庄规划勘误及调整落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申请和方案;

(2)城区自然资源局对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城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技术审查必要性,可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3)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方案经城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合格的,在村委(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城区自然资源局备案,经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汇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

(二)村庄规划修正

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村域建设用地总面积、村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林地保有量、湿地面积等)和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开发边界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正:

(1)因村庄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调整置换,导致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2)符合村庄规划及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落实规划留白用地和机动指标,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3)符合“一户一宅”、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等合法认定情形,对农村宅基地选址进行调整或增补的;

(4)因村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等用地位置或者用地规模重大变化,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5)因土地整治、工程方案、道路设计等项目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6)因村域非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导致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7)以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和村庄公益性设施建设为目的,公益性用地之间、公益性用地与宅基地之间、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或宅基地,确需进行村庄建设用地地类转换及开发强度适度调整的;

(8)因行政村村域存在“飞地”,在“飞地”坐落地和实际管辖地行政村同意的前提下,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

(9)与已批复的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的;

(10)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乡村批次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村庄规划的

(11)除规划勘误、修编以外其他需要规划修正的情形。

2.村庄规划修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村(居)委会同意的村庄规划修正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村庄规划修正方案及相关材料(论证会议纪要、成果、村(居)委会同意等材料)提交城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城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技术审查必要性,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的成果由所在村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村庄规划修正方案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城区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汇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

(4)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的,需报城区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二、村庄规划修编

(一)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订(涉及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调整的):

1.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控制区、保护区发生调整,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2.因江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3.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区重大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对村庄建设开发边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4.村庄规划批复后,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村庄,需补充完善村庄保护规划内容的;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村庄规划修编申请,经城区自然资源局评估后,原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的。

(二)村庄规划修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村(居)委会同意的村庄规划修编方案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村庄规划修编申请,由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城区人民政府提交村庄规划修编的请示,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编方案;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修编方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文件要求编制;

4.修编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布;

5.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城区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汇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

三、其他事项

(一)村庄规划的调整、修正和修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及村庄发展实际,负责组织按程序开展村庄规划调整工作。鼓励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村民住房和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单个行政村每年规划动态调整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三)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修正、修编不得与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冲突。

(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文字解读:《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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