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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江府规〔2025〕1号
发文字号:江府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江府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0-17 16:11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吸食传统型毒品成瘾人员利用美沙酮药物来降低对吸食传统型毒品的依赖,减少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立法理由〕为引导吸食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人员利用美沙酮药物来降低对毒品的依赖,消除阿片类毒品的非法使用,减少因此引起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及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及《关于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户籍属南宁市江南区(含经开区)辖区、吸食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以及自愿戒毒人员,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补贴。

第三条  〔执行主体〕本办法由南宁市江南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江南区财政部门、各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共同做好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予以补贴的条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以及自愿戒毒人员享受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月坚持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25天以上;如有因生病或生病住院、外出离邕、计划停药进行自我戒断等正当理由暂停服药导致服药治疗天数不足25天的,须由本人提前向所在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书面报备暂停服药的具体事由。

(二)每月尿液检测、每半年毛发检测抽检呈阴性。

(三)遵守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遵守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规定,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没有出现违反治疗规定、复吸毒品、严重影响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而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等情形的。

第五条  〔适用补贴的项目及标准〕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标准为按实际服药治疗天数每人每天5元。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的,经审批可提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中国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开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

(四)列入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的证明材料;

(五)社区(村)盖公章证明本人或其家庭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等事实情况而导致无力支付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

第六条  〔入组治疗程序〕接受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食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人员,应当到南宁市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体检申请,经体检合格后入组参加治疗。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办理〕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批、发放:

(一)提出申请。新入组人员在服药满一个月后,于次月5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申请表。

(二)审核批准。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将申请表交南宁市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签署意见。取得门诊意见后,由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补贴给付。城区禁毒办与南宁市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核对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治疗并申请补贴人员的服药天数,向城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城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城区禁毒办按照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将江南区人民政府的办文批复等相关经费申请材料提交给城区财政部门,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城区公安分局(南宁市江南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二层机构单位,无独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无独立财务账号,财务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托管),再由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报账制度办理流程将补贴款支付给参加美沙酮戒毒药物治疗并享受补贴人员。

(四)每月复核。江南区所属的各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享受补贴人员的表现进行监督和考察,并对享受补贴人员当月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在次月5日前,报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罚则〕享受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财政补贴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月内不遵守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疗秩序,不服从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连续3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由本人所在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人员予以教育、劝诫。

(二)凡偷带、含带美沙酮药液出门诊的,取消补贴资格。

(三)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者治疗规定、复吸毒品、严重影响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的,从发现当月起取消补贴资格。如要重新申领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需观察半年,确保半年内每月吸毒检测抽检均合格的,才可再次申领补贴。

第九条  城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城区财政部门,以及镇(街道办)禁毒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其本人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工作受到影响,或被投诉属实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 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在南宁市内的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

本办法所称“服药脱失”指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参加治疗期间,因本人原因未能每天到门诊或服药点服用美沙酮药液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含带美沙酮药液” 指服药人员将药液含在本人口腔中。

本办法所称“复吸毒品”指在服药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阿片类毒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江南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补贴申请表》


图解:《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补贴办法(修订稿)》

文字解读:《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补贴办法(修订稿)》

【视频解读】《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补贴办法(修订稿)》

【音频解读】《南宁市江南区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补贴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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